嶺南大學學生會
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日獲嶺南大學學生會代表會修章委員會通過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獲嶺南大學學生會代表會通過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六至十八日獲嶺南大學學生會全民投票通過
第一章 總綱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會員大會及全民投票
第四章 財務
第五章 聯席會議
第六章 代表會
第七章 幹事會
第八章 編輯委員會
第九章 選舉 第十章 本會與課程聯會關係
第十一章 本會與屬會關係
第十二章 本會與副學士課程聯會關係
第十三章 懲治
第十四章 臨時行政委員會
第十五章 解散
第十六章 會章修改
第十七章 對外發表聲明
第十八章 其他事項
第一章 總綱(General)
1.1 定名 :本會經香港社團註冊條例第五章定名為「嶺南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定名為「 LINGNAN UNIVERSITY STUDENTS’ UNION 」( L.U.S.U. )。
1.2 宗旨 :
1.2.1 發揚民主自治、團結及互助精神。
1.2.2 謀求會員福利,保障會員權益。
1.2.3 培養會員社會意識及責任感。
1.2.4 關心社會問題,促進社會發展。
1.2.5 與校方及校外團體緊密聯繫。
1.3 會址: 本會的會址為香港屯門嶺南大學。
1.4 組織: 本會為全體會員組成的自治機構,由會員大會、聯席會議、代表會、幹事會、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為「編委會」)及所有本會的附屬組織依章處理本會一切事宜。
1.5 年度: 本會年度由每年 三月一日 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
1.6 職員: 代表會代表、幹事會成員、編委會委員及所有本會的附屬組織幹事或委員同屬本會職員。
1.7 名譽顧問( Honorable Advisors ):
1.7.1 經幹事會提名,代表會通過,本會可邀請有關人士出任名譽顧問,向本會提供意見。名譽顧問包括名譽法律顧問、名譽司庫、名譽核數師及其他適合人士。
1.7.2 名譽顧問包括名譽法律顧問、名譽司庫及名譽核數師。
1.7.3 法定地位: 本會為嶺南大學唯一代表全體全日制學生的學生組織。
1.7.4 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以中、英文為工作語文。
第二章 會員( Members )
2.1 基本會員( Full Members ):
2.1.1 資格:凡取得嶺南大學學籍的在學全日制學生均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2.1.2 權利:
2.1.2.1 出席會員大會,旁聽聯席會議、代表會、幹事會及編委會會議。
2.1.2.2 在會員大會中享有發言、動議、和議及投票權,並在全民投票中享有表決權。
2.1.2.3 參與本會的競選,並在選舉時享有提名、和議及投票權利。
2.1.2.4 參與本會的附屬組織。
2.1.2.5 參與本會任何活動及擔任任何職務。
2.1.2.6 可按本會內務守則第三項所示使用或借用設施 。
2.1.3 義務:
2.1.3.1 遵守本會會章、附則及任何規條。
2.1.3.2 遵守所有由會員大會、全民投票、聯席會議及代表會通過的議決。
2.1.3.3 繳交本會 入會費 及年費。
2.2 贊助會員( Associate Members ) :
2.2.1 資格:凡曾取得嶺南學院或嶺南大學學籍者,均可成為本會的贊助會員,然須向幹事會書面提出入會申請,並由代表會通過後方告生效。
2.2.2 權利:
2.2.2.1 可按本會內務守則第三項所示使用或借用設施 。
2.2.2.2 旁聽會員大會、聯席會議、代表會、幹事會及編委會會議。
2.2.3 義務:
2.2.3.1 遵守本會會章、附則及任何規條。
2.2.3.2 遵守所有由會員大會、全民投票、聯席會議及代表會通過的議決。
2.2.3.3 繳交本會年費。
第三章 會員大會及全民投票
3.1 會員大會( General Meetings ):
3.1.1 定義: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及立法機構。
3.1.2 主席:會長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罷免大會則由代表會主席出任),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出任;會長及副會長同時缺 席時,由代表會主席出任。
3.1.3 秘書:由幹事會常務秘書出任。
3.1.4 舉行次數:每屆任期內舉行會員大會至少一次,然第一次必須於幹事會上任後的四十天內召開。若經代表會議決,會員大會主席需於十天內召開之。
3.1.5 權責:
3.1.5.1 通過上屆代表會、幹事會及編委會的全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3.1.5.2 公布是屆代表會、幹事會及編委會的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3.1.5.3 修改本會會章。
3.1.5.4 懲治學生會職員。
3.1.5.5 處理重大問題。
3.1.6 緊急會員大會( Urgent General Meetings ):
3.1.6.1 經代表會、幹事會及編委會全體成員簽署要求,會長須於七天內召開。
3.1.6.2 全體基本會員十五分一或以上聯署要求(附上學生證號碼及以正楷書寫英文姓名),會長須於七天內召開。
3.1.7 開會公布:
3.1.7.1 凡召開會員大會,須於五天前公布,並公開列出所有議程。
3.1.7.2 凡召開緊急會員大會,須於三天前公布,並公開列出所有議程。
3.1.8 法定人數:
3.1.8.1 以全體基本會員四分一或以上為開會法定人數。
3.1.8.2 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須宣布流會。
3.1.8.3 會員大會主席須於大會宣布流會後七天內再行召開大會。
3.1.8.4 再行召開的會員大會,若其議程不變,需於三天前公布;若議程有所變動,需於五天前公布。
3.1.8.5 再行召開的會員大會,以全體基本會員八分一或以上為開會法定人數。當再行召開的會員大會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須宣布流會及即時改為諮詢大會,並於七天內舉行全民投票對有關議程進行表決。
3.1.8.6 全民投票須在兩天內有全體基本會員三分一或以上投票方為有效。
3.1.8.7 如投票人數未能滿足 3.1.8 .6 項的要求,得延長投票一天。
3.1.8.8 如跟據 3.1.8 .5 項舉行的全民投票經延長投票後,其結果仍未能滿足 3.1.8.6 項的要求時,議案則自動呈交聯席會議處理
3.1.9 議案的成立:
3.1.9.1 議案的成立,以贊成票多於反對票為有效,惟贊成票加反對票必須多於棄權票。
3.1.9.2 經在場基本會員三分一或以上同意,該議案須作為特別議案處理。特別議案須有在場基本會員三分二或以上贊成方獲通過。
3.2 全民投票( Referenda ):
3.2.1 定義:全民投票乃本會會員通過投票形式對事項議決的途徑,其權責及決策權力等同會員大會的權責及決策權力。
3.2.2 舉行:如代表會、幹事會及編委會全體成員簽署要求或全體基本會員十五分一或以上聯署要求(附上學生證號碼及以正楷書寫英文姓名),代表會主席須於七天內舉行全民投票。
3.2.3 投票通知:全民投票的通知須於投票前五天公布。
3.2.4 表決:
3.2.4.1 全民投票的形式,由全體會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為期兩天。
3.2.4.2 與 3.1.8.6 項同。
3.2.4.3 與 3.1.9 .1 項同。
3.2.4.4 覆選、延長投票及議案打消:
3.2.4.4.1 覆選:如投票程序出現嚴重錯誤,經代表會議決;是項表決則視作無效,須進行覆選。
3.2.4.4.2 延長投票:如投票人數未能滿足 3.1.8 .6 項的要求,得延長投票一天。
3.2.4.4.3 議案打消:如經延長投票後,其結果仍未能滿足 3.1.8 .6 項的要求時,議案則視作自動打消。
3.2.4.5 同一議案被否決或打消後,在兩個月內不得重新在全民投票中提出。
3.2.4.6 投訴:對全民投票有任何投訴,須於核算票數後兩天內以書面向代表會提出。代表會主席須於接獲投訴後七天內召開緊急會議,並於會議結束後兩天內張貼於民主牆上向會員公布有關議決。
3.2.4.7 結果公布:
3.2.4.7.1 如無投訴,投票結果須於核算票數後三天內,由代表會主席正式公布並張貼於民主牆上,始告生效。
3.2.4.7.2 如有投訴,則在投訴未獲解決前,結果不能正式公布。
第四章 財務
4.1 會費:
4.1.1 基本會員入會時須繳付入會費,另每年繳付年費。
4.1.2 贊助會員須每年繳付年費。
4.1.3 是屆的學生會會費,以去屆會員費為基數按年調整:
4.1.3.1 如遇通脹,是屆的學生會會費將會遞增,而增長率以不高於去年香港特區政府公布的通脹率為標準,由是屆代表會通過遞增率。
4.1.3.2 如遇通縮或零增長,則是屆的學生會會費將會遞減,而遞減率以不高於去年香港特區政府公布的負通脹率為標準,由是屆代表會通過遞減率。
4.2 學生會發展基金:
4.2.1 名稱:嶺南大學學生會發展基金( Development Fund, L.U.S.U. )。
4.2.2 宗旨:利用長期累積的學生會發展基金,幫助學生會的長遠發展。
4.2.3 來源:
4.2.3.1 新會員所繳付的入會費。
4.2.3.2 學生會每年度的盈餘。
4.2.4 用途:
4.2.4.1 增加學生會設備及物資。
4.2.4.2 支付學生會非經常性虧損。
4.2.4.3 經由聯席會議批准作特別用途。
4.2.5 動用辦法:由代表會、幹事會或編委會動議,經聯席會議批准,並向全體會員公布,若有反對,會員必須於七天內按會章 3.1.6 項辦理。
4.3 財政年度: 財政年度與本會年度相同。
4.4 常年會費用途: 本會常年會費除支付本會的經常性開支及辦理本會會章 1.2 項宗旨所規定的事務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聯席會議(Joint Meetings)
5.1 定義及權責: 聯席會議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處理一切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會務,其權力僅次於會員大會及全民投票,並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5.2 組織:聯席會議由下列出席代表及列席代表組成。
5.2.1 出席代表:
5.2.1.1 代表會出席代表。
5.2.1.2 幹事會成員。
5.2.1.3 編委會委員(不包括助理委員)。
5.2.1.4 每課程聯會代表二人,屬會代表二人、副學位課程聯會代表二人。
5.2.2 列席代表:代表會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5.2.3 出席代表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列席代表與出席代表權利無異,惟沒有投票權。
5.3 主席: 代表會主席為聯席會議當然主席;代表會主席出缺或缺席時,由代表會副主席出任;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同時缺席時, 由會長出任。
5.4 秘書: 聯席會議秘書由代表會秘書出任;代表會秘書缺席時,由聯席會議主席委任。
5.5 會議召開:
5.5.1 經代表會或幹事會或編委會議決,代表會主席得召開之。
5.5.2 經聯席會議全體出席代表四分一或以上聯署要求,代表會主席得召開之。
5.6 權責:
5.6.1 處理會員大會及全民投票未能處理的事項。
5.6.2 批准動用學生會發展基金。
5.6.3 挽留或審查或批准會長或代表會主席或編委會總編輯的辭職。
5.6.4 凡本會職員有失職或違章時,經聯席會議在場出席代表三分二或以上贊成,得將之罷免。如有不服,當事人可在七天內將該罷免案送回聯席會議詳加考慮;當事人的上訴如被駁回,以該罷免案為最終決定。
5.6.5 如代表會主席未能透過選舉產生,而代表會普選代表及當然代表皆出缺,須選出是屆代表會主席,而候選人必須為是屆代表會成員。
5.6.6 遇重大事件時,共商解決方法。
5.7 開會公布:凡召開聯席會議,須於四十八小時前公布,並公開列出所有議程。
5.8 法定人數:
5.8.1 聯席會議以全體出席代表三分二或以上為開會法定人數。
5.8.2 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須宣布流會。
5.8.3 主席須於會議宣布流會後七天內再行召開會議。
5.8.4 再行召開的聯席會議其議程需於開會五天前公布。
5.8.5 再行召開的聯席會議以全體出席代表的二分一或以上為開會法定人數。當再行召開的聯席會議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須宣布流會,所有議案則自動打消,並即時改為諮詢大會。
5.9 議案的成立: 與 3.1.9 項同。
第六章 代表會(Representative Council)
6.1 定義: 代表會為本會處理監察事宜的機構,並司法、審核及草擬修改會章的職權,並須向會員大會及聯席會議負責。
6.2 組織: 代表會由下列出席代表及列席代表組成。
6.2.1 代表會主席( Chairperson )一人,由普選產生,若未能透過普選產生,則由是屆代表會互選產生,惟候選人必須為是屆普選代表或當然代表。為代表會修章委員會當然委員。
6.2.1.1 如是屆普選代表及當然代表皆出缺,則由是屆聯席會議選出。
6.2.2 代表會副主席( Vice Chairperson )一人,由是屆代表會互選產生;為代表會觀察委員會當然委員;如遇代表會秘書長出缺,需暫代代表會秘書長一職。
6.2.3 委任代表(Appointed Representatives)兩人,由去屆代表會委任,惟委任代表不能擔任主席或副主席一職,並不曾參與是屆學生會選舉。
6.2.4 當然代表( Ex-officio Representatives )四人,為去屆會長、去屆代表會主席、去屆編委會總編輯及去屆財務幹事。去屆財務幹事自動成為代表會財務委員會成員。如當然代表於是屆出任任何幹事會或編委會之職位,即自動失去是屆代表會當然代表的資格。
6.2.4.1 如去屆會長出缺,則由去屆副總編輯(行政部)代替。
6.2.4.2 如去屆總編輯出缺,則由去屆副會長代替。
6.2.4.3 如去屆財務幹事出缺,則由去屆財務秘書代替。
6.2.5 普選代表( Elective Representatives )十人,由普選產生。
6.2.6 課程聯會代表( Representatives of Federation of Programmes )九人,由課程聯會互選產生,每聯會三人。
6.2.7 屬會代表 (Representatives of Affiliated Clubs and Societies) 三人,由各屬會一會一票互選產生。
6.2.8 副學位代表 (Representative of Associated Degree Students) 一人,由普選產生,惟候選人必須為就讀是屆副學位課程的會員。為副學位事務委員會當然主席。
6.2.9 列席代表:
6.2.9.1 是屆會長、副會長及外務副會長。
6.2.9.2 是屆總編輯、副總編輯(行政部)及副總編輯(出版部)。
6.2.9.3 代表會秘書長( Secretary-General )一人,由是屆代表會委任並為秘書處( Secretariat )當然主席。
6.2.9.4 副秘書長( Deputy Secretary-General )最多兩名。
6.2.9.5 是屆會長、副會長、外務副會長、總編輯、副總編輯(行政部)、副總編輯(出版部)、兩位副學位課程聯會代表及代表會秘書長,均須每次皆列席代表會會議。
6.3 權責:
6.3.1 監察本會及屬下所有組織的會務,及處理糾紛及解散事宜。
6.3.2 審定及通過是屆幹事會及編委會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後,呈交會員大會公布;及必須於上任後十四天內草擬代表會全年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經聯席會議通過後呈交會員大會公布。
6.3.3 審定及通過去屆代表會、幹事會及編委會全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後,呈交會員大會通過。
6.3.4 可審定及通過幹事會及編委會的議決案。
6.3.5 諮詢幹事會及編委會的工作情況。
6.3.6 解釋會章。
6.3.7 通過一切代表會屬下的常設委員會所須遵守的一切規條。
6.3.8 得設立最少七個常設委員會以推行其職務︰
6.3.8.1 七個常設委員會及其職務包括:
6.3.8.1.1 財務委員會( Finance Committee ),包括主席一人、委員最少一人及當然委員兩人。其職務包括協助本會處理財政事務,並負責審核一切本會的財政預算及財政報告。
6.3.8.1.2 修章委員會( Constitution Revising Committee ),包括主席一人、委員最少一人及當然委員三人。 其職務負責完善本會會章。
6.3.8.1.3 核數委員會( Auditing Committee ),包括主席一人及委員最少兩人。其職務包括審核去屆及是屆的財政報告,並審批一切非財政預算內的支出。
6.3.8.1.4 觀察委員會( Monitoring Committee ),包括主席一人、委員最少一人及當然委員三人。其職務包括監察學生會所有組織(屬會事務須先交由屬會事務委員會處理),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常設委員會。
6.3.8.1.5 選舉委員會( Election Committee ),包括主席一人及委員最少二人,惟選舉委員會成員不得成為任何學生會選舉候選人或候選內閣成員。其職務包括統籌一切學生會選舉事宜。
6.3.8.1.6 屬會事務委員會(Affiliated Clubs’ and Societies’ Affairs Committee)﹕包括主席一人、委員四人及當然委員一人。委員需由各常設委員會委任一人(觀察委員會除外)。其職務包括負責處理屬會的一切行政和監察工作。
6.3.8.1.7 副學位事務委員會(Associate Degree Programme Affairs Committee):包括當然主席一人,委員至少二人及當然委員一人。職務包括負責與副學位事務有關的一切監察及仲裁工作。如是屆副學位代表未能選出,代表會須於本委員會中挑選一名代表會成員,委任為署理主席。如遇副學位課程聯會幹事會及臨時行政委員會出缺,則負責處理其日常事務。
6.3.9 得設立秘書處,負責代表會日常運作。
6.3.9.1 如遇幹事會或編委會出缺,而臨時行政委員會未能成立,代表會秘書處則代為負責處理其日常運作
6.3.10 挽留、審查或批准學生會職員的辭職。
6.3.11 如遇幹事會或編委會出缺或解散時:
6.3.11.1 代表會主席則為署理會長或署理編委會總編輯, 或經代表會五分四或以上全體出席代表及聯席會議十分九或以上全體出席代表通過委任適合人選為署理會長或署理編委會總編輯 。
6.3.11.2 代表會主席必須於十四天內組成臨時行政委員會,由代表會通過臨時處理幹事會或編委會的工作。而當幹事會或編委會解散時,代表會則為該部門的最高負責機構。
6.3.12 如來屆的幹事會或編委會未能於是屆選出時:
6.3.12.1 來屆代表會主席則為署理會長或署理編委會總編輯, 或經來屆代表會五分四或以上全體出席代表及來屆聯席會議十分九或以上全體出席代表通過委任適合人選為署理會長或署理編委會總編輯 。
6.3.12.2 代表會主席必須於任期首十四天內組成臨時行政委員會,由來屆代表會通過臨時處理幹事會或編委會的工作。當幹事會或編委會逾期未能選出時,代表會則為該部門的最高負責機構。
6.3.13 代表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必須於卸任後十四天內提交新一屆代表會通過,而代表會核數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則需於卸任後三十天內提交新一屆代表會通過,否則新一屆代表會必須將有關人士懲治。
6.3.14 代表會會議紀錄須於散會後十四天內完成,經通過後張貼於校內報告板,張貼期不少於七天。
6.3.15 可自行擬定行政守則。
6.3.16 如有任何代表兩次或以上無故缺席代表會會議,代表會必須將之懲治。
6.3.17 代表會出席代表享有發言權、動議權、和議權及投票權。列席代表與出席代表權利無異,惟沒有投票權。
6.3.18 代表會為其工作需要,可增設助理秘書,惟名單需經代表會通過,並於會議結束後兩天內張貼於民主牆上向會員公布有關議決。
6.3.19 代表會可因其工作需要成立專責委員會處理有關事宜。
6.4 任期:
6.4.1 代表會代表任期為一年(每年 三月一日 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核數委員會主席及委員除外)。
6.4.2 代表會代表可競選連任,惟代表會主席只能連任一次。
6.5 常務會議:
6.5.1 每月必須召開一次或以上。
6.5.2 須於開會前七天通知各代表,並公開列出所有議程。
6.6 緊急會議:
6.6.1 經全體出席代表四分一或以上要求,主席須於七天內召開;如主席認為有需要時亦可召開之。
6.6.2 須於開會前二十四小時通知各代表,並公開列出所有議程。
6.7 法定人數:
6.7.1 代表會會議以全體出席代表的三分二或以上為開會法定人數。
6.7.2 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須宣布流會,並於七天內重新召開,若仍未足法定人數時,則須於十四天內召開聯席會議處理有關事宜。
6.7.3 如出席代表未能履行職務超過六十天,將被剔出全體出席代表人數,直至重新履行職務為止。惟其告假申請必須事先獲代表會通過批准方為生效。
6.8 議案的成立: 與 3.1.9 項同。
6.9 交代: 代表會代表必須於下屆代表會代表選出後正式交代予下屆代表會代表。
6.10 辭職:
6.10.1 代表會主席的辭職,須獲代表會及聯席會議通過方為有效,並須張貼於民主牆上向全體會員正式公布。
6.10.2 代表會其他代表的辭職,須經代表會通過方為有效,並須張貼於民主牆上向全體會員正式公布。
6.11 遺缺: 代表會主席辭職後,由代表會副主席遞補之,如主席及副主席同時出缺時,會長則出任為臨時代表會主席,並於一個月內召開代表會會議一次,選出新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如未能選出代表會主席或副主席時,會長可委任會議召集人( Convenor )一人。
6.12 財政: 代表會及其委員會可向學生會支取經費。
第七章 幹事會(Executive Council)
7.1 定義 :幹事會為本會的最高行政機構,並須向會員大會、聯席會議及代表會負責。
7.2 組織:
7.2.1 幹事會成員包括會長、副會長、外務副會長、財務幹事、常務秘書、內務秘書、外務秘書、校務幹事、學術幹事、時事及國是幹事、公關幹事、文康幹事、資訊統籌幹事、出版幹事、福利幹事、社運幹事、物流幹事、國際交流幹事各一人。
7.2.2 下設四處,負責討論有關事宜,各處長須向會長匯報工作。
7.2.2.1 大學事務處( University Affairs Department ),負責大學內一切事務的研究及行動事宜。
7.2.2.2 外務處 (External Affairs Department) ,負責社會、時事及國是的研究及行動事宜,以及本會對非本地院校的交流事務。
7.2.2.3 會務檢討處( Union Affairs Review Department ),負責檢討一切會務。
7.2.2.4 秘書處 (Secretariat) ,負責一切文牘的事宜。
7.2.3 財務幹事、公關幹事及福利幹事均直屬於會長,並必須每星期向會長匯報工作情況。
7.2.4 會長( President ):
7.2.4.1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代表幹事會。
7.2.4.2 為學生會當然會長。
7.2.4.3 為幹事會當然主席。
7.2.4.4 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
7.2.4.5 經代表會通過,得邀請有關人士出任本會名譽顧問。
7.2.4.6 為代表會列席代表,向其反映幹事會意見,提供會務資料。
7.2.4.7 為代表會修章委員會當然委員。
7.2.4.8 遇外務副會長缺席或出缺時,為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嶺南大學學生會代表團首席代表。
7.2.4.9 遇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同時出缺時,須召開代表會會議一次。
7.2.4.10 遇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同時缺席聯席會議時,須負責主持會議。
7.2.4.11 為會務檢討處當然處長。
7.2.5 副會長( Vice-President ):
7.2.5.1 為幹事會當然副主席。
7.2.5.2 於會長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代行其職。
7.2.5.3 負責與本會屬下團體及校內其他學生組織聯繫。
7.2.5.4 為代表會列席代表,向其反映幹事會意見,提供會務資料。
7.2.5.5 為代表會觀察委員會當然委員。
7.2.5.6 為大學事務處當然處長。
7.2.5.7 為會務檢討處當然委員。
7.2.6 外務副會長( External Vice-President ):
7.2.6.1 協助會長處理對外有關事宜。
7.2.6.2 為代表會列席代表,向其反映幹事會意見,提供會務資料。
7.2.6.3 為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嶺南大學學生會代表團當然首席代表。
7.2.6.4 為外務處當然處長。
7.2.6.5 為會務檢討處當然委員。
7.2.7 財務幹事( Financial Officer ):
7.2.7.1 處理本會一切財務事宜。
7.2.7.2 為代表會財務委員會當然委員。
7.2.7.3 向代表會提交學生會全年財政預算、中期財政報告及全年財政報告。
7.2.8 常務秘書( General Secretary ):
7.2.8.1 處理一切檔案、文牘及會議紀錄事宜。
7.2.8.2 處理會員資料。
7.2.8.3 為秘書處當然處長。
7.2.9 內務秘書( Internal Secretary ):
7.2.9.1 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工作。
7.2.9.2 處理一切會內行政、宣傳及與本會屬下團體及校內其他學生組織聯繫事宜。
7.2.9.3 為秘書處當然委員;遇常務秘書缺席或出缺時,為秘書處處長。
7.2.9.4 為屬會事務委員會當然委員。
7.2.9.5 為副學位事務委員會當然代表。
7.2.10 外務秘書( External Secretary ):
7.2.10.1 協助會長及外務副會長工作。
7.2.10.2 處理一切對外行政事宜。
7.2.10.3 為外務處當然秘書及當然委員。
7.2.10.4 必須陪同外務副會長出席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之所有會議,並為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嶺南大學學生會代表團正式觀察員。
7.2.10.5 為秘書處當然委員。
7.2.11 校務幹事( University Affairs Officer ):
7.2.11.1 處理一切大學事務事宜。
7.2.11.2 為大學事務處當然秘書及當然委員;遇副會長缺席或出缺時,為大學事務處處長。
7.2.11.3 主要出席校務會議,收集同學意見並在校務會議上反映。
7.2.12 學術幹事( Academic Affairs Officer ):
7.2.12.1 處理本會一切學術事宜。
7.2.12.2 為大學事務處當然委員。
7.2.13 時事及國是幹事 ( Current Affairs and China Proper Track Officer ):
7.2.13.1 全力推動校內關注及討論社會、時事與國是的風氣,並草擬有關評論、新聞稿及聲明。
7.2.13.2 為外務處當然委員。
7.2.13.3 為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嶺南大學學生會代表團正式觀察員。
7.2.14 公關幹事( Public Relations Officer ):
7.2.14.1 負責本會與外間團體及其他團體的聯繫。
7.2.14.2 提升本會對內及對外的形象,並籌辦有關活動。
7.2.15 文康幹事( Recreation Officer ):
7.2.15.1 處理本會一切文娛康樂事宜。
7.2.15.2 為大學事務處當然委員。
7.2.16 資訊統籌幹事( Information Management Officer ):
7.2.16.1 處理本會一切資訊、網頁、電子郵件及新聞群組的發放事宜。
7.2.16.2 為秘書處當然秘書及當然委員。
7.2.17 出版幹事( Publication Officer ):
7.2.17.1 負責幹事會一切出版及印刷事宜。
7.2.17.2 為外務處當然委員。
7.2.18 福利幹事( Welfare Officer ):
7.2.18.1 負責爭取本會一切有關會員權益、福利及地位的事宜。
7.2.18.2 協助本會合作社及影印服務中心的運作。
7.2.18.3 需為本會及本會幹事會所舉辦、協辦及與其他組織合辦的所有活動邀約贊助商。
7.2.19 社運幹事 (Social Movements Officer) :
7.2.19.1 處理本會一切內外社會運動事宜。
7.2.19.2 為香港專上學生聯會社運資源中心管理委員會嶺南大學學生會當然代表及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嶺南大學學生會代表團當然代表。
7.2.19.3 為外務處當然委員;遇外務副會長缺席或出缺時,為外務處處長。
7.2.20 人力及資源管理幹事 (Human Capital and Resources Management Officer):
7.2.20.1 負責一切統籌、採購、運輸、管理、保養及維修所有本會會室及本會擁有的物資的事宜。
7.2.20.2 必須協助本會及本會幹事會舉辦、協辦及與其他組織合辦的所有活動後的後勤支援。
7.2.20.3 負責管理及招募學生會的活動義工及分配其工作。
7.2.20.4 為秘書處當然委員。
7.2.21 國際交流幹事(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Officer):
7.2.21.1 處理本會一切與非本地院校的交流事務。
7.2.21.2 為外務處當然委員。
7.3 權責:
7.3.1 草擬提案呈交代表會通過。
7.3.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全民投票、聯席會議及代表會的議決。
7.3.3 推薦代表出任校內及校外會議,並提交代表會通過。
7.3.4 負責各課程聯會及屬會的註冊事宜。
7.3.5 負責協助各聯會的發展,並促進其與本會的關係。
7.3.6 會長須在代表會常務會議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工作情況,其工作報告須於開會前七天提交予代表會主席或副主席。
7.3.7 必須於上任後十四天內擬定幹事會全年工作計劃及全年財政預算,交予代表會通過,否則代表會必須將之懲治。
7.3.8 幹事會全年工作報告及全年財政報告應於卸任後十四天內提交予新一屆代表會,否則新一屆代表會必須將有關人士懲治。
7.3.9 幹事會會議紀錄須於散會後七天內完成,經通過後張貼於本會報告板,張貼期不少於七天。
7.3.10 可自行擬定行政守則。
7.3.11 幹事會全年工作計劃及全年財政預算中未有包括的項目,必須提交有關活動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予代表會通過,並須張貼於民主牆上向全體 會員正式公布。
7.3.12 如有任何成員兩次或以上無故缺席幹事會的會議,幹事會必須通過議決案呈交代表會將之懲治。
7.3.13 屬下工作小組、委員會:幹事會得組織各活動的籌備委員會,其委員會的人選須經幹事會及代表會通過,並於會議結束後兩天內張貼於民主牆上向會員公布有關議決。
7.4 任期:
7.4.1 幹事會任期為一年(每年 三月一日 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
7.4.2 幹事會成員可競選連任,惟會長只能連任一次。
7.5 常務會議:
7.5.1 每月必須召開一次或以上。
7.5.2 須於開會前四十八小時通知各成員,並公開列出所有議程。
7.6 緊急會議:
7.6.1 經全體成員三分一或以上成員聯署要求下,或會長認為有需要時,須於四十八小時內召開。
7.6.2 須於開會前二十四小時通知各成員,並公開列出所有議程。
7.7 法定人數:
7.7.1 幹事會會議,以全體出席代表的三分二或以上為開會法定人數。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須宣布流會,並於七天內重新召開,若仍未足法定人數時,則須於十四天內召開聯席會議處理有關事宜。
7.7.2 如幹事會成員未能履行職務超過六十天,將被剔出全體成員人數,直至重新履行職務為止。惟其告假申請必須事先獲幹事會通過批准方為生效。
7.8 交代: 幹事會必須於每屆新幹事會選出後交代予候任幹事會。
7.9 辭職:
7.9.1 會長的辭職,須獲幹事會、代表會及聯席會議通過方為有效,並須張貼於民主牆上向全體會員正式公布。
7.9.2 幹事會其他成員的辭職,須獲幹事會及代表會通過方為有效,並須張貼於民主牆上向全體會員正式公布。
7.10 遺缺:
7.10.1 會長辭職後,由副會長遞補之。
7.10.2 凡其他成員出缺或獲准辭職後,填補空缺人選由會長於一個月內提名,並須獲幹事會及代表會通過,及張貼於民主牆上向全體會員正式公布後,始告生效。
7.11 出缺: 幹事會卸任後,倘若幹事會仍未能順利選出,則由代表會主席出任署理會長,成立臨時行政委員會,直至新幹事會產生為止。
7.12 解散: 如會長及副會長或會長及外務副會長同時出缺時,幹事會則自動解散,代表會須張貼於民主牆上向全體會員正式公布。
第八章 編輯委員會 (Press Bureau)
8.1 定義: 編輯委員會為本會的學生報籌辦組織,肩負傳媒監察的角色,並須向會員大會、聯席會議及代表會負責。《嶺南人》( Lingnan Folk )及《嶺暉》( Campus Glow )為本會的法定刊物。
8.2 組織:
8.2.1 編委會成員包括總編輯一人、副總編輯(行政部)一人、副總編輯(出版部)一人、財務秘書一人、常務秘書一人、公共關係主任一人、 排版及美術指導最多二人以及執行編輯最多九人。
8.2.2 下設行政部及出版部,各部門必須每月召開會議一次或以上討論有關事宜,各部長必須每月向總編輯匯報一次或以上。
8.2.2.1 行政部( Administrative Board ),負責協助總編輯處理一切行政事宜。
8.2.2.2 出版部(Editorial Board),負責協助總編輯一切《嶺南人》及《嶺暉》的出版事宜。
8.2.2.3 行政部及出版部均直屬於總編輯。
8.2.3 總編輯( Editor-in-chief ):
8.2.3.1 負責統籌一切行政及出版事宜,並審核一切刊出文章及承擔一切出版責任。
8.2.3.2 對外代表編委會,肩負宣傳嶺南大學學生會的責任。
8.2.3.3 為編委會的最高負責人。
8.2.3.4 為編委會當然主席。
8.2.3.5 代表會列席代表,向其反映編委會意見,提供會務資料。
8.2.3.6 為代表會修章委員會當然委員。
8.2.3.7 遇副總編輯(行政部)缺席或出缺時,為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嶺南大學學生會代表團正式觀察員
8.2.4 副總編輯(行政部) [Vice editor-in-chief (Administrative Board)]︰
8.2.4.1 為行政部當然部長,負責執行一切行政事宜。
8.2.4.2 為代表會列席代表。
8.2.4.3 為觀察委員會當然委員。
8.2.4.4 為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嶺南大學學生會代表團首席正式觀察員。
8.2.5 副總編輯( 出版部 ) [Vice editor-in-chief (Editorial Board)]︰
8.2.5.1 為出版部的當然部長,負責協助總編輯統籌一切《嶺南人》及《嶺暉》的出版事宜。
8.2.5.2 為代表會列席代表。
8.2.6 財務秘書( Financial Secretary ):
8.2.6.1 負責編委會的一切財務事宜。
8.2.6.2 為代表會財務委員會當然委員。
8.2.6.3 為行政部當然委員。
8.2.7 常務秘書( General Secretary ):
8.2.7.1 處理編委會一切文牘、會議紀錄、檔案儲存、物資管理、對內聯絡及準備一切行政文件。
8.2.7.2 為行政部當然委員。
8.2.8 公共關係主任( Public Relations Officer ):
8.2.8.1 負責編委會一切宣傳、對外聯絡、邀約廣告及公關事宜。
8.2.8.2 為行政部當然委員。
8.2.9 排版及美術指導( Art Director ):
8.2.9.1 負責協助《嶺南人》及《嶺暉》的排版及美術指導事宜。
8.2.9.2 為出版部當然委員。
8.2.10 執行編輯( Editor):
8.2.10.1 負責《嶺南人》及《嶺暉》一切編務事宜。
8.2.10.2 為出版部當然委員。
8.3 權責:
8.3.1 負責出版本會刊物,必要時可出版快訊、號外或特刊。
8.3.2 本會刊物必須刊載會員大會、全民投票及聯席會議的議決。
8.3.3 《嶺南人》及《嶺暉》可透過多媒體作為其報導媒介。
8.3.4 提倡本會的學術風氣及推動會員關心社會。
8.3.5 必須於上任後十四天內擬定編委會全年工作計劃及全年財政預算,交予代表會通過,否則代表會必須將之懲治。
8.3.6 編委會全年工作報告及全年財政報告應於卸任後十四天內提交予新一屆代表會,否則新一屆代表會必須將有關人士懲治。
8.3.7 編委會會議紀錄須於散會後十四天內完成,經通過後張貼於本會報告板,張貼期不少於七天。
8.3.8 可自行擬定行政守則。
8.3.9 編委會的全年工作計劃及全年財政預算中未有包括的項目,必須提交有關活動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予代表會通過,並須張貼於民主牆上向全體會員正式公布。
8.3.10 如有委員兩次或以上無故缺席編委會的會議,編委會必須通過議決案呈交代表會將之懲治。
8.3.11 各部委為執行職務的需要,可增設助理委員,惟名單須經編委會通過並以書面知會代表會及於會議結束後兩天內以大字報形式向會員公布。
8.4 任期:
8.4.1 編委會任期為一年(每年 三月一日 至翌年二月最後一天止 )。
8.4.2 編委會委員可競選連任,惟總編輯只能連任一次。
8.5 常務會議:
8.5.1 每月必須召開一次或以上。
8.5.2 須於開會前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各委員,並公開列出所有議程。
8.6 緊急會議:
8.6.1 經三分一或以上委員聯署請求下,或總編輯認為有需要時,須於四十八小時內召開。
8.6.2 須於開會前二十四小時通知各委員,並公開列出所有議程。
8.7 法定人數:
8.7.1 編委會會議,以全體出席代表的三分二或以上為開會法定人數。於法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須宣布流會,並於七天內重新召開,若仍未足法定人數時,則須於十四天內召開聯席會議處理有關事宜。
8.7.2 如編委會成員未能履行職務超過六十天,將被剔出全體成員人數,直至重新履行職務為止。惟其告假申請必須事先獲編委會通過批准方為生效。
8.8 交代: 編委會必須於每屆新編委會選出後交代予候任編委會。
8.9 辭職:
8.9.1 編委會總編輯的辭職,須獲編委會、代表會及聯席會議通過方為有效,並須張貼於民主牆上向全體會員正式公布。
8.9.2 編委會其他委員的辭職,須獲編委會及代表會通過方為有效,並須張貼於民主牆上向全體會員正式公布。
8.10 遺缺:
8.10.1 總編輯獲准辭職後,由副總編輯(行政部)遞補之。
8.10.2 凡其他委員出缺或獲准辭職後,填補空缺人選由總編輯於一個月內提名,並須獲編委會及代表會通過,及張貼於民主牆上向全體會員正式公布後,始告生效。
8.11 出缺: 編委會卸任後,倘若編委會仍未能順利選出,則由代表會主席出任為署理總編輯,成立臨時行政委員會,直至新編委會產生為止。
8.12 解散: 如總編輯及其中一名副總編輯同時出缺,編委會則自動解散,代表會須張貼於民主牆上向全體會員正式公布。
第九章 選舉(Election)
9.1 選舉方法:
9.1.1 幹事會選舉方法:
9.1.1.1 採用內閣制。
9.1.1.2 由代表會選舉委員會正式宣布開始接受提名後,各體基本會員可向選舉委員會書面提交候選內閣名單。選舉委員會接到候選內閣名單並核實身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必須正式公布該名單。
9.1.1.3 選舉委員會必須於競選期的第一日公布所有候選內閣的正式名單,一切過期的提名均不能生效。候選內閣在競選期可展開競選活動。
9.1.1.4 選舉採用全體基本會員不記名投票方式。
9.1.1.5 選舉以會員大會或全民投票方式進行。
9.1.1.6 選舉的總投票人數必須為全體基本會員三分一或以上方為合法。若只有一閣參加選舉,則該內閣須獲得總投票人數五分三或以上的信任票方為當選。若有兩閣或以上參加選舉,獲票較多者當選之,惟棄權票不能多於總投票人數三分一。
9.1.1.7 候選內閣最多為十八人(指 7.2.4 項至 7.2.21 項的十八個職位)及最少為十二人,其中必須包括會長及財務幹事。
9.1.1.8 如該內閣任何職位(不包括會長及財務幹事)無人競選,而該內閣成功當選,該(或該等)職位即告出缺。於選舉後,由候任會長自行物色理想人選,並於上任後一個月內經幹事會及代表會通過並張貼於民主牆上向全體會員正式公布後,即可成為幹事會成員。
9.1.2 編委會選舉方式:
9.1.2.1 與 9.1.1 .1 項同。
9.1.2.2 與 9.1.1 .2 項同。
9.1.2.3 與 9.1.1 .3 項同。
9.1.2.4 與 9.1.1 .4 項同。
9.1.2.5 與 9.1.1 .5 項同。
9.1.2.6 與 9.1.1 .6 項同。
9.1.2.7 候選內閣最多為 十七 人(指 8.2.3 項至 8.2.13 項 的職位)及最少為十二人,其中必須包括總編輯及財務秘書。
9.1.2.8 如該內閣任何職位(不包括總編輯及財務秘書) 無人競選,而該內閣成功當選,該(或該等)職位即告出缺。於選舉後,由候任總編輯自行物色理想人選,並於上任後一個月內經編委會及代表會通過並張貼於民主牆上向全體會員正式公布後,即可成為編委會委員。
9.1.3 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選舉方法:
9.1.3.1 代表會主席採用獨立候選人選舉方法。
9.1.3.2 由代表會選舉委員會正式宣布開始接受提名後,各基本會員可向選舉委員會書面提交候選人名單。選舉委員會接到候選人名單並核實身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必須正式公布該名單。
9.1.3.3 選舉委員會必須於競選期的第一日公布所有候選人的正式名單,一切過期的提名均不能生效。候選人在競選期可展開競選活動。
9.1.3.4 與 9.1.1 .4 項同。
9.1.3.5 與 9.1.1 .5 項同。
9.1.3.6 選舉的總投票人數必須為全體基本會員三分一或以上方為合法。若只有一名候選人參加選舉,則該候選人須獲得總投票人數五分三或以上的信任票方為當選。若有多於一名候選人參加選舉時,獲票較多者當選,惟棄權票不能多於總投票人數三分一。
9.1.3.7 若代表會主席未能透過獨立候選人選舉方法產生,則由是屆代表會以互選方式產生,惟候選人必須為是屆普選代表或當然代表。
9.1.3.8 代表會副主席由是屆代表會以互選方式產生。
9.1.4 代表會普選代表選舉方法:
9.1.4.1 採用獨立候選人選舉方法。
9.1.4.2 與 9.1.3 .2 項同。
9.1.4.3 與 9.1.3 .3 項同。
9.1.4.4 與 9.1.1 .4 項同。
9.1.4.5 與 9.1.1 .5 項同。
9.1.4.6 選舉的總投票人數必須為全體基本會員三分一或以上方為合法。每名候選人須獲得總投票人數五分一或以上的信任票方為當選。
9.1.5 代表會副學位代表選舉方法:
9.1.5.1 代表會副學位代表採用獨立候選人選舉方法,惟候選人必須為就讀是屆副學位課程的基本會員。
9.1.5.2 由代表會選舉委員會正式宣布開始接受提名後,各副學位基本會員可向選舉委員會書面提交候選人名單。選舉委員會接到候選人名單並核實身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必須正式公布該名單。
9.1.5.3 選舉委員會必須於競選期的第一日公布所有候選人的正式名單,一切過期的提名均不能生效。候選人在競選期方可展開競選活動。
9.1.5.4 9.1.5.4 與 9.1.1 .4 項同。
9.1.5.5 9.1.5.5 與 9.1.1 .5 項同。
9.1.5.6 9.1.5.6 選舉的總投票人數必須為全體就讀是屆副學位課程的基本會員三分一或以上方為合法。若只有一名候選人參加選舉,則該候選人須獲得總投票人數五分三或以上的信任票方為當選。若有多於一名候選人參加選舉時,獲票較多者當選,惟棄權票不能多於總投票人數三分一。
9.2 覆選:
9.2.1 若有普選代表席位無候選人,或該(或該等)席位的候選人未能取得足夠的信任票,則該(或該等)席位即告出缺。由選舉委員會於七天內替該(或該等)席位進行覆選。
9.2.2 若有票數相同情況出現,即由選舉委員會於七天內進行覆選。
9.2.3 若選舉委員會主席於核算票數及公布後兩天內接到有關當選者的舞弊投訴,代表會須於七天內召開緊急會議,決定是否需要進行覆選。
9.2.4 覆選方法則依照第九章第一條的選舉方法進行。
9.2.5 若覆選後再出現 9.2.1 項或 9.2.2 項的情況,該(或該等) 席位即告出缺;若覆選後再出現 9.2.3 項的情況,則代表會須於七天內召開緊急會議處理。
9.3 臨時選舉: 遇幹事會或編委會出缺時,由代表會暫代其職務;若於新一屆學生會任期開始後首十四天內代表會收到落選內閣或其他新內閣要求舉行臨時選舉的申請,代表會必須執行,惟該申請必須附帶全體基本會員四分一或以上的簽名(附以正楷書寫英文姓名及學生證編號)。代表會選舉委員會須於確認有關申請後即時公布其參選資格並於收到申請後七天內開始進行選舉程序。
9.4 結果公布:
9.4.1 如無投訴,選舉結果須於核算票數後三天內,由代表會張貼於民主牆上向全體會員正式公布,始告有效。
9.4.2 如有投訴,則在投訴未獲解決前,不能正式公布結果。
第十章 本會與課程聯會關係
10.1 定義:凡由本會各會員組織而成立的學術團體,以其課程聯會名字經向本會註冊,均稱為本會的所屬課程聯會 (Federation of Programmes) 。每課程同學只能成立一課程聯會,而各課程同學均可成為該課程聯會的會員。
10.2 組織:
10.2.1 課程聯會內設一監察機制及各附屬組織。
10.2.2 監察機制的代表及各附屬組織職員為課程聯會職員。
10.3 權利與義務:
10.3.1 須遵守本會會章。
10.3.2 可向本會申請財政津貼。
10.3.3 代表會有權審核各課程聯會會章、會務及財政狀況。
10.3.4 各課程聯會必須有一完整的會章,內容至少包括:宗旨、架構、幹事任期、選舉程序、其與學生會關係、解散形式及如何處理解散後的剩餘資產。
10.3.5 須於每屆提交職員名單、會章、全年工作計劃及全年財政預算、全年工作報告及全年財政報告予幹事會存檔及註冊。如有任何變動,須即時向嶺南大學學生會幹事會報告。
10.3.6 各院互選代表會課程聯會代表三人及聯席會議課程聯會代表二人,兩者不得兼任。
10.4 課程聯會的懲治:凡課程聯會有違本會會章時,代表會必須將之懲治。
10.5 課程聯會的解散:
10.5.1 各課程聯會須在其會章中列明其解散形式及如何處理解散後的剩餘資產。
10.5.2 代表會必須監察整個解散過程。
10.5.3 若各課程聯會解散,其所屬組織(包括各系會)亦自動解散。
第十一章 本會與屬會的關係
11.1 定義: 凡由本會會員組織而成立的興趣及宗教團體,經向本會註冊,均稱為本會屬會( Affiliated Clubs and Societies )。
11.2 組織 :各屬會由代表會直接監察。
11.3 權利與義務:
11.3.1 須遵守本會會章。
11.3.2 可向本會申請財政津貼。
11.3.3 代表會有權審核各屬會會章、會務及財政狀況。
11.3.4 各屬會須有一完整的會章,內容至少包括:宗旨、架構、幹事任期、選舉程序、其與學生會的關係及解散形式。
11.3.5 與 10.3.5 項同。
11.3.6 互選代表會屬會代表三人及聯席會議屬會代表( Representatives of Affiliated Clubs and Societies, Joint Meeting )二人,兩者不得兼任。
11.4 屬會的懲治: 屬會有違本會會章時,代表會必須將之懲治。
11.5 解散:
11.5.1 各屬會須在其會章中列明其解散形式及如何處理解散後的剩餘資產。如該屬會會章中沒有列明解散形式,代表會有權召開會議相討及作最後決定。
11.5.2 代表會必須監察整個解散過程。
11.5.3 各屬會如有剩餘資產,不得分配予任何會員,須由學生會幹事會凍結一年,待該屬會重新成立,方可發還其物資。
11.5.4 如有關屬會出缺兩年,學生會須將其物資捐贈予慈善機構,惟該等慈善機構必須是根據稅務條例第八十八條被認可的。
第十二章 本會與副學士課程聯會關係
12.1 定義:由本會各副學位會員組織而成立的學術團體,以副學位課程聯會名字經向本會註冊,均稱為本會的副學位課程聯會 (Society of Associate Degree Programme) 。副學位同學只能成立一副學位課程聯會,而各副學位同學均可成為該課程聯會的會員。
12.2 組織:
12.2.1 副學位課程聯會由代表會直接監察。
12.3 權利與義務:
12.3.1 須遵守本會會章。
12.3.2 可向本會申請財政津貼。
12.3.3 代表會有權審核副學位課程聯會會章、會務及財政狀況。
12.3.4 副學位課程聯會必須有一完整的會章,內容至少包括:宗旨、架構、幹事任期、選舉程序、其與學生會關係、解散形式及如何處理解散後的剩餘資產。
12.3.5 須於每屆提交職員名單、會章、全年工作計劃及全年財政預算、全年工作報告及全年財政報告予幹事會存檔及註冊。如有任何變動,須即時向嶺南大學學生會幹事會報告。
12.3.6 互選代表會列席代表兩人及聯席會議副學位代表二人。
12.4 副學位課程聯會的懲治: 凡副學位課程聯會有違本會會章時,代表會必須將之懲治。
12.5 副學位課程聯會的解散:
12.5.1 副學位課程聯會須在其會章中列明其解散形式及如何處理解散後的剩餘資產。
12.5.2 代表會必須監察整個解散過程。
第十三章 懲治(Punishment)
13.1 定義 :所有會員及本會屬下團體須遵守本會會章、附則及任何規條。若會員有違會章或損害本會利益、名聲或地位時,將受本會懲治。
13.2 懲治方法:
13.2.1 凍結權利( Rights being frozen ): 任何會員或屬下團體若不繳交會費或違章時,經代表會在場出席代表三分二或以上投票贊成,其應享的一切權利將被凍結,直至錯失矯正為止。
13.2.2 開除會籍( Cancellation of Membership ): 任何會員若不履行其會員義務,經代表會在場出席代表三分二或以上投票贊成,代表會主席須召開聯席會議,討論及通過開除該會員的會籍。經聯席會議在場出席代表二分一或以上投票贊成,該(或該等)會員的會籍將立即被開除。
13.2.3 遺憾議案( Motion of Regret ): 經代表會在場出席代表二分一或以上投票贊成,此議案即獲通過。
13.2.4 譴責議案( Motion of Condemnation ): 經代表會在場出席代表三分二或以上投票贊成,此議案即獲通過。
13.2.5 不信任議案( Motion of Distrust ): 經代表會在場出席代表三分二或以上投票贊成,此議案即獲通過。
13.2.6 彈劾議案( Motion of Impeachment ): 經代表會在場出席代表四分三或以上投票贊成,此議案即獲通過。
13.2.7 罷免議案( Motion of Dismissal ): 經聯席會議在場出席代表三分二或以上投票贊成,此議案即獲通過。
13.3 處理: 一切處分均須由代表會或聯席會議處理。任何受到處分的會員或所屬組織、團體,其資料得被張貼於本會報告板上,張貼期不少於七天。
第十四章 臨時行政委員會 (Ad hoc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14.1 名稱 :本委員會定名為「嶺南大學學生會代表會臨時行政委員會」,簡稱「臨時行政委員會」,於第十四章內簡稱「本委員會」。
14.2 地位: 本委員會為代表會屬下委員會,直接向代表會負責。
14.3 組織: 本委員會成員最少三人 ,包括主席一人、財政一人及秘書一人。
14.3.1 主席( Chairperson )一人:
14.3.1.1 處理本委員會一切行政事宜。
14.3.1.2 暫代為代表會列席代表。
14.3.1.3 暫代為代表會修章委員會當然委員。
14.3.2 副主席( Vice-Chairperson )一人:
14.3.2.1 協助主席執行職務。
14.3.2.2 如主席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代行其職。
14.3.2.3 暫代為代表會列席代表。
14.3.2.4 暫代為代表會觀察委員會當然委員。
14.3.3 財政( Financial Officer )一人:
14.3.3.1 如幹事會出缺,處理學生會一切財務事宜,於上任後十四天內必須向代表會提交學生會全年財政預算,並提交中期財政報告及於卸任後十四天內向代表會提交全年財政報告(或任期內的完整財政報告)。
14.3.3.2 如編委會出缺,處理本委員會財務事宜,於上任後十四天內必須向代表會提交本委員會全年財政預算,並提交中期財政報告及於卸任後十四天內向代表會提交全年財政報告(或任期內的完整財政報告)。
14.3.3.3 暫代為代表會財務委員會當然委員。
14.3.4 秘書( Secretary )一人:處理一切檔案、文牘及會議文件事宜。
14.3.5 委員( General Officer ):由代表會賦予職責。
14.4 權責:
14.4.1 職責:
14.4.1.1 本委員會職權由代表會於幹事會出缺時賦予,執行學生會必須的行政工作(包括會所管理、協助合作社及影印服務中心的運作等)、對外聯絡及代表會所指定的工作,並直接向代表會負責。
14.4.1.2 本委員會職權由代表會於編委會出缺時賦予,執行編委會必須的行政工作(包括會所管理)、對外聯絡及代表會所指定的工作,並直接向代表會負責。
14.4.2 制定附則:本委員會所制定的附則必須經代表會通過。
14.4.3 本委員會必須於卸任後十四天內提交任期內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14.4.4 一切對外言論及行動均須先知會代表會主席,事後交代表會通過追認,否則將一律不獲承認。
14.5 任期:
14.5.1 本委員會於幹事會出缺時由是屆代表會委任成立,或於幹事會解散後由是屆代表會委任,任期至該年度的 二月最後一天 或新幹事會就任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14.5.2 本委員會於編委會出缺時由是屆代表會委任成立,或於編委會解散後由是屆代表會委任,任期至該年度的 二月最後一天 或新編委會就任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14.6 常務會議:
14.6.1 每月必須召開一次或以上。
14.6.2 須於開會前四十八小時通知各成員,並公開列出所有議程。
14.7 緊急會議:
14.7.1 經全體委員三分一或以上聯署要求下,或主席認為有需要時,須於四十八小時內召開。
14.7.2 須於開會前二十四小時通知各成員,並公開列出所有議程。
14.8 法定人數: 本委員會會議,以全體委員三分二或以上為開會法定人數
14.9 辭職: 本委員會委員的辭職,須獲本委員會及代表會通過方為有效,並須張貼於民主牆上向全體會員正式公布。
14.10 遺缺: 凡副主席、秘書及委員出缺或獲准辭職後,空缺人選由主席提名,並須獲本委員會及代表會通過,及以張貼於民主牆上向全體會員正式公布,始告生效。
14.11 解散: 如本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同時出缺,或參加臨時選舉的候選內閣成功當選及正式生效時,本委員會即自動解散,代表會須張貼於民主牆上向全體會員正式公布。
第十五章 解散
15.1 如遇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本會即於四十八小時內自行解散:
15.1.1 經全體基本會員五分四或以上於全民投票或會員大會投票贊成通過。
15.1.2 幹事會及編委會同時於去屆選舉後出缺,而當屆臨時選舉中幹事會或編委會沒有一個候選內閣成功當選。
15.2 代表會財務委員會主席及各委員必須於 15.1.1 項的議決通過後或 15.1.2 項的情況出現後二十四小時內張貼於民主牆上向全體會員公布本會當時財政狀況;學生會如有剩餘資產,不得分配予任何會員,而需由代表會於 15.1.1 項的議決通過後或 15.1.2 項的情況出現後二十四小時內召開的緊急會議中決定捐贈予慈善機構的名單,惟該等慈善機構必須是根據稅務條例第八十八條被認可的慈善機構。
15.3 代表會主席須於 15.1.1 的議決通過後或 15.1.2 的情況出現後四十八小時內,及代表會已決定將剩餘資產捐贈予慈善機構的名單後,並須將本會解散之公告張貼於民主牆上向全體會員正式公布。
15.4 本會解散時,本會所有附屬組織即告同時解散。
第十六章 會章修改
16.1 經全體基本會員十五分一或以上聯署要求,或全體代表會出席代表五分四或以上聯署要求,代表會修章委員會必須擬定修改本會會章草案,並於代表會每月的常務會議報告進度及提交修改建議。
16.2 修章委員會可按其會內的議決向代表會提交修改會章的建議。
16.3 會章修改須先經全體代表會出席代表三分二或以上投票贊成,並經會員大會或全民投票通過後始告生效。
第十七章 對外發表聲明
17.1 聲明( Statements )為一切以本會名義對學生會架構以外發表的言論。
17.2 由幹事會或編委會或代表會通過議決案,經代表會再行通過後(代表會的議決案除外),會長得以本會名義發表聲明。
17.3 在緊急情況下,經過半數幹事會的成員簽署,並於二十四小時內知會代表會主席,會長得以本會名義發表聲明,惟該聲明必須經由代表會追認,否則均不獲被承認為本會聲明。
第十八章 其他事項
18.1 代表會代表、幹事會成員及編委會委員不能互相兼任。
18.2 代表會代表、幹事會成員及編委會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屬下組織的任何職位,代表會的課程聯會及屬會代表則除外。
18.3 幹事會財務幹事、編委會財務秘書及代表會財務委員會主席於每個財政年度結算時必須準備收入與支出賬戶及學生會的資產負債表等財政項目。
18.4 如本會牽涉任何債務或責任,則由本會(該屆)全體職員負責。
18.5 凡於本會會章、附則及任何規條中對有關日期的解釋,均以工作天為準,而本會的工作天為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及考試除外)。
18.6 本會會員可向幹事會申請退會。
18.7 所有以「嶺南大學學生會」名義簽署的文件及合約,必須經代表會通過及授權。本會不會承認及負責任何一切未經代表會通過及授權簽署的文件及合約。
18.8 本會屬下組織均可按其需要而簽署合約,惟該組織必須對其所簽署的協議或合約負起全部責任並將有關協議或合約的副本交予嶺南大學學生會幹事會存檔。
18.9 任何跨越任期的活動及協議,必須經代表會通過方為有效。
18.10 本會職員( 1.6 項)的工作純屬義務性質,不得收取任何報酬及不得受聘於本會內任何受薪職位。